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划为禁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区行政区划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禁止运输烟花爆竹。
二、区公安分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民宗、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街镇(含开发区管委会、风景旅游区管理处,下同)及其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属地街镇及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本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储存、邮寄、燃放及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公布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新政规〔2014〕7号) 同时废止。